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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林区基层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01-0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法院讯(武小雅 )1月6日上午,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原告朴某与被告王某、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案是敦化林区基层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

  案情理由:

  家住敦化林业局的朴某于2012年5月购买被告人王某、许某的房屋,当下签订了购房协议,因当时购房时,该房屋属于棚户区改造房,当时因有国家的相关政策没有过户。但当该房屋允许过户时,二被告人却一直属于失联状态,无奈之下,原告朴某将二被告诉至法院。庭审中,二被告人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结果: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朴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寄语

  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买卖双方应当遵循的首要准则。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理应秉持诚信为本,恪守承诺至上,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持久认可,促进现代社会买卖环境的良好发展。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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