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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何为“砍头息”?

发布时间:2021-01-0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手头紧”需要借钱时,是否遇到过“砍头息”?何为砍头息?遇到“砍头息”要怎么办?

  砍头息的实质是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小于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差额以预扣利息、手续费、信息服务费、管理费等各种名义存在。

  案情速递:

  小A:法官,你看借款条打的就是10万元,为啥就判本金88000元?这么判,我亏了不少啊?

  法官:你实际出借的本金数额就是8.8万元,预先扣除的利息部分不能认定为本金。

  小A:那都是没有异议的,小B同意情况下我们才扣除的,俺们之前借钱也是这么弄的,这咋起诉到法院,就不给算啦?

  法官说法>>>

  该案中借款条载明的借款本金数额明明为10万元,但是小A为什么不能按照10万元本金主张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很多当事人会在借款时预扣利息,这在计算利息时,就扩大了计息的基数,无形中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砍头息”法律依法不予保护。

  (姜美辰)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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