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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过三年就不用还钱?诉讼时效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0-12-2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情

  2013年,原告郭某为被告贺某提供劳务挖渠,2014年1月20日被告贺某向原告郭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小郭挖渠款35000元,在本案开庭审理中,被告贺某承认欠条为其向原告郭某出具,但因时过六年原告郭某再未向其主张债权而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那么,本案中,从2014年1月20日被告贺某向原告郭某出具欠条起至起诉时即2020年11月25日,其间已历时六年有余,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诉讼时效届满,本案被告贺某对诉讼时效的抗辩能否成立?

  法官说法

  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作为债权债务凭据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原、被告双方对债务履行期限并未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本案被告贺某未支付的35000元劳务费,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履行期限,双方亦未对履行期达成过补充约定。被告贺某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原告郭某已通知其履行义务的宽限期于何时届满,亦未证明其在原告郭某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该35000元债务的诉讼时效并未开始起算。本案原告郭某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从其主张权利开始计算,故被告贺某关于原告郭某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唐莉 )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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