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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0-12-2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法院讯 2020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通过董某的介绍与余某取得联系,余某邮寄给王某20台智能家庭盒子、2台无线WiFi、126张手机电话卡,并教会王某注册、连接、使用上述设备。被告人王某、陈某在明知上述设备是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在梅河口市、辉南县等地,多次运行使用上述设备,致使23人被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高达54万余元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于二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另查明,2020年5月末,被告人王某、陈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5月初至案发,王某非法获利3300元,陈某非法获利1100元,二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共计4400元。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王某、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信息网络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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